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美国加州法律规定:出售显示器需交材料再生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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美国加州法律规定:出售显示器需交材料再生费

2005-01-04 08:35:18 来源:国际电子商情

【哔哥哔特导读】美国加州法律规定:出售显示器需交材料再生费

耽搁了两年之后,美国加州的一项法律将于2005年1月1日起生效。该法律要求销售商向在该州售出的每台显示器或者膝上型电脑收取6-8美元的材料再生费,然后转交给加州政府相关部门。解决方案供应商(Solution provider)表示,该法规将增加供应商的管理负担,并提高销售渠道的成本。 2003电子废物再生法案(The Electronic Waste Recycling Act of 2003)规定,零售商每销售出一台小于15英寸的CRT或者LCD,就需要向客户收取6美元的再生费,15至35英寸的CRT或者LCD需要收取8美元的再生费。35英寸以上的显示器的再生费是10美元。所收取的这项费用将帮助支付加州回收废弃显示器的费用。 圣地亚哥市解决方案供应商Technology Integration Group的执行副总裁Chris Ferry表示。“该法适用于零售商、邮件订购公司和从事直销的制造商,没有空子可钻。” 上述法案最初于2003年得到通过,但其中关于收取再生费的规定将于2005年1月1日才开始生效。 Ferry认为,客户最终将为加州的再生法付出代价。他说:“我们将通过某些方式转移这部分费用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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